浙食药监注〔2005〕9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转发至所辖各有关医疗机构学习贯彻执行。
一、我局将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具体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调剂等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在实施细则下发前,仍按我局公布的程序申报。
二、即日起受理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按新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审批。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医疗机构 制剂 办法 通知
抄送:浙江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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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5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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