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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中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20.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中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药品市场监管处 时间:2005-08-26 00:00 字体:[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中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食药监市〔2005〕5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浙政办〔2005〕36号),推进我省“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现对“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中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坚持“重自愿、重条件、重配送、重监管”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好“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工作,增加农村药品供应网点,方便农村群众购药,保证药品质量,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
       2.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门店必须是经各市、县(市、区)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公布的“千镇连锁超市”和授予“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牌匾的“放心店”。
      3.各市可先选择设施条件较好、人员素质较高的“放心店”进行试点,在试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审批方法和制度、监管措施和规定,确保此项工作简便、规范、有序地进行,符合省政府“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要求。
      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放心店”原则上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申请并符合各市级药监部门制定的《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下简称《标准》)的,经验收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各市要强化服务,简化手续,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受理、审批、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5.对部分尚无药店和村卫生室的行政村,有要求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但暂时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放心店”,可结合实际情况试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各市药监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和公布允许“放心店”经营的常用乙类非处方药品种,指定药品配送单位。“放心店”必须在指定和公布的品种范围内经营。
      6.大型连锁龙头企业总部为下属门店直接配送药品的,应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配送中心,并配备药师以上质量管理人员。对缺乏储运条件的企业,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药品可委托当地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配送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相对稳定,原则上各县允许1―2家通过GSP认证、信用好、服务优、有较好销售网络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配送与被配送双方应签定药品质量协议,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药品质量。
      7.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放心店”相关人员药品管理法规、合理用药、药品日常养护等知识的学习和上岗前培训,不断提高涉药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要加强对“放心店”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经营药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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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11-10 13: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