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药品注册处 | 时间:2006-04-17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第四批)的通告
浙食药监注[2006]11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我省整顿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工作方案,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我省第四批通过整顿获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见附件)予以公布,我局对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清理整顿换发批准文工作已结束,所有已换发批准文号的制剂品种,将一并在http//www.zjfda.gov.cn网站公布。
从2006年6月1日起,所有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一律停止配制,已配制的制剂,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请有关医疗机构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及领证人的个人身份证,从2006年4月17日开始到省局药品注册处领取批件(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按浙财综字(2001)29号规定每个品种缴纳50元的费用。
为做好衔接工作,本批品种原相应的批准文号及质量标准、说明书,可以使用到2006年5月31日止,新的标签、说明书请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局和市局备案。按原批准文号配制的制剂,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我局正在重新修订《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药品注册处联系。
附件: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第四批)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第四批).xls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制剂 批准文号 通告
抄送:省局稽查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浙江省药品检验所、各市药品检验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