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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09.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时间:2006-07-21 00:00 字体:[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加强药用辅料的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的标准、供应商审计及使用管理,针对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06年8月1日前已在使用的药用辅料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中,使用无国家或省药用标准的辅料,应按相应的食品标准、国标、国外药典或其他标准制订企业标准,并将质量标准草案、标准起草依据和起草说明送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审核;省药检所从保证药用辅料的质量,达到药用要求为目标,科学、全面地进行评价和审核,从而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用辅料的企业标准。请各市局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暂行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若国家局下发有关辅料的管理规定,按国家局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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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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