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 时间:2006-08-16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近来,不少药品生产企业来电询问辅料标准审核和标准复核的有关问题,我局在此对《浙江省药用辅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06年8月1日前已在使用的药用辅料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二、2006年8月1日前已在使用的无国家和地方药用标准的药用辅料,企业将制订的质量标准草案、标准起草依据和起草说明送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审核。不需送三批样品,不收费。
三、2006年8月1日后,企业新使用的无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但有药用历史的辅料,企业将制订的质量标准草案、标准起草依据和起草说明,连同三批样品一并报送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