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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06.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药品注册处 时间:2006-12-19 00:00 字体:[ ]
                             浙食药监注〔2006〕330号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和《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市局将本通知迅速转发给辖区内各药品生产企业,并请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变更申请。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局24号令,以下简称24号令)的要求。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局批准的修订药品说明书事项,应按要求向省局提出补充申请,并附修改的药品标签。
     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局审批的修订说明书补充申请事项中,(一)、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药说明书,不作修订其内容,仅修改格式的;(二)、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不需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由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24号令规定修订后,按化学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和中药(天然药物)分类分别填写一份补充申请表(补充申请表中药品名称一栏填写“XXX等XX个品种”,并附所有申报品种的清单),报省局审批。申报资料中应包括所有申报品种的证明性文件、修订后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说明书内有其他变更需报省局批准的,按补充审批程序另外申请。
     五、经我局审批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变更补充申请,其批件附件将分别加盖“备案件收到,请按24号令印制药品说明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备案件收到,请按24号令印制药品标签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对审批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加盖“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申请附件骑缝章”。
     六、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按国家局有关文件执行,报我局安全监管处审核登记。
     七、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本企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规范。辖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药品说明书、标签相关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为方便企业申报,我局每周二、四下午2:00-5:00开通咨询电话,解答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咨询电话号码:0571-88903246。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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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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