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药监注[2006]32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13号局令)的规定,《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我局已于2006年4月组织了全省药包材再注册培训班,并进行了统一部署,明确了再注册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已提出了再注册申请。
由于本次药包材再注册,不是简单的换证,而是需要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新的国家标准、新的要求进行审核、检验合格后全部上报国家局审批,考虑到我省再注册品种多、时间非常集中(我局于2001年、2002年审批的第II、III类药包材品种,注册证的有效期均为2006年12月31日)、审批程序延长等特殊情况,为保证再注册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原由我局审批的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第II、III类药包材品种的《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6月30日。
请各市局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包材企业,并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