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药监注〔2007〕77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05年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在对批准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修订、补充、完善的基础上,编印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予颁布。现将《规范》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浙江省医院制剂规范》(1986年版)停止执行。
二、《规范》收载的中药制剂【处方】、【制法】和《规范》未收载的品种,按我局已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所附质量标准执行。
三、医疗机构已注册制剂其注册标准与《规范》不一致的,执行《规范》标准。
四、2007年7月1日前按制剂注册标准配制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制剂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请各市局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注册处联系。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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