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药监安[2007]4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和省公安厅联合转发的关于开展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7]27号)要求,现将新昌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到你市药品经营企业的该品种的调查表寄你局,请迅速组织核查。核查内容为:日期、数量、发票号三项,都符合的,在发票号码右侧打钩;不符合的书面说明。此表中数量的单位是件(每件150瓶,每瓶100片,每片含25mg麻黄碱)。你市的该医药公司销往零售药店的,按附件1要求继续核查并有药店签署证实意见;销往医疗单位的,按附件2要求继续核查并由医疗单位签署证实意见。跟踪调查表以快件方式汇总到市药监局。各市药监局的跟踪核查小结(连同调查表)和辖区内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名单于2007年9月3日前以快件方式寄我处。
在追踪检查中,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并将检查情况随时通报公安机关。
附件1跟踪调查表(销往药店)
附表1.xls
附件2跟踪调查表(销往医院)
附表2.xls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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