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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品种实施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4:01.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品种实施
来源: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07-09-24 00:00 字体:[ ]
 (2007)浙食药监市便字第27号
关于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品种实施
在线监管的通知
各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加快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切实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的意见》(浙食药监市[2007]58号)的精神,为及时掌握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流通情况,加大对“问题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省局决定先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的药品品种实施在线监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药品流通在线监管依据及方式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实现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药品流通在线监管是促进企业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手段,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省局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上报所经营药品品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上报的药品品种进行在线监管。
二、上报要求
1、上报时间:各药品批发企业于2007年9月开始通过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企业端上报所经营的药品信息,9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企业端网址:http://apply.zjfda.gov.cn,也可通过省局政务网()左下方的“信用体系平台”-“企业用户登录”进行品种上报,上报时间为每2天上报一次或药品购进日上报。
2、上报内容:企业购进的药品,其药品名称、规格及购进数量等(具体见企业端的操作说明及填报说明),上报品种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中成药。
3、企业应确定信息管理员负责有关信息上报工作,负责与省、市、县(市、区)局的业务联系,管理员名单8月20日前报省局信息中心(附件)
三、有关保密措施
对各药品批发企业上报的经营品种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予以保密,并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员)制度,有关部门和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企业品种信息的,需经分管局长审批,各市、县(市、区)只能查询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品种信息,因工作需要查询辖区外企业的品种信息,需经省局分管领导审批。管理员和有关人员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企业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提供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企业等,以确保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得以落实。
  四、有关要求
1、端正态度,高度重视。实施药品品种在线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药品品种在线监管可以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的药品流向进行全程监控,提高查处假劣药品的针对性,为药品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问题药品召回和假劣药品追踪提供技术支撑,具有很强的实时性、快捷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各药品批发企业要充分认识药品流通在线监管的重要性,端正态度,克服模糊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在线上报药品品种的实施工作。
2、认真负责,做好工作。各药品批发企业要加强企业软硬件的建设,加强人员配备,选拔有技术、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信息管理员,要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在线上报药品品种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在线上报药品品种工作顺利实施。
3、诚实守信,按时上报。各企业要诚实守信,按时上报药品品种信息,信息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拒报、虚报、瞒报,有关报送情况将纳入信用等级评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
药品批发企业信息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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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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