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珍诚医药 ! 登录 注册

全部商品分类

客服热线:400-6666-511

贯彻落实八部委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58.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贯彻落实八部委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时间:2008-04-30 00:00 字体:[ ]

                                          浙食药监安〔2008〕4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杭州和宁波海关各部门及派驻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2008〕164号)(以下简称八部委《通知》)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北京奥运会是世界体育的盛事,国人关注、世界瞩目。加强对兴奋剂的管理,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是保障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环节,意义十分重要,责任尤为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实抓好。对违法生产销售兴奋剂行为,要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顶风作案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守土有责,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统一指挥本系统的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国家八部委统一部署,根据各部门职能,对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省、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治理、重点督查、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要求,及时制订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市场秩序。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行为及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对发现非药品生产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的犯罪活动。参与、支持保护各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查处工作。
    (三)通信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及时配合查处省内非法发布、销售兴奋剂的网站。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网站备案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接入网站进行集中清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要求省内网站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销售信息。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配售、使用不符合《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药品;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
    (五)海关部门。负责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严格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违法经营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化工类生产、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七)体育部门。负责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反兴奋剂的工作部署,宣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组织各地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为全面落实八部委《通知》确定的平行调查、平行通报、联合查处、信息发布等“四大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互相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由食品药品监管、体育、工商、卫生、海关、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处室负责人兼任联络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召集召开“工作小组”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信息,通报进度,交流情况,协调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并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总结工作经验,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治理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附件:《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2008〕164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11-10 13:43: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