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31号)、《关于实施<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32号)(以下简称为《细则》)一并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做好此次检查验收工作,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科植入物的生产企业,省局将结合年检工作,抽调市局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上述生产企业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相关市局在第三季度的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应重点督促此类企业抓紧硬件设施的改造和质量体系的完善工作,以确保全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细则》的检查验收。
三、请各相关市局制定所在辖区内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科植入物生产企业检查验收时间表,并分别按(附表一、附表二)内容填写,在2003年9月10日前报我局医疗器械处。
二○○三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细则 实施 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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