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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56.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 医疗器械处 时间:2008-06-12 00:00 字体:[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械[2006]58号)要求,各市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对各自辖区内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的全面现场检查。现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各市局认真汲取“齐二药”制假事件的深刻教训,高度重视此次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查找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少市局借县(市)、区局局长例会召开之际,进行专门部署。杭州、宁波、嘉兴、台州等市局紧密结合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细化检查重点和要求,制定下发了开展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方案)。宁波市局在方案中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分片负责指导的责任分工,分管局领导亲自带队分赴各县(市)、区,到企业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无整改措施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杭州、嘉兴局则针对区局机构刚到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县(市)、区局监管资源,注重发挥基层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专项检查既锤炼了队伍,又强化了“属地监管”的职责意识。台州局对企业在许可证换证和细则考核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实施跟踪检查,做到早部署工作、早发现问题、早采取措施,深入排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部分质量意识不强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审视市场定位,慎重抉择是否退出医疗器械生产领域。绍兴局根据辖区产品风险和特点,将生产企业划分为“四个层次”即重点企业、卫生敷料企业、无菌产品生产企业、一类企业,并按“三个阶段”(即:重点企业检查阶段、卫生敷料检查阶段、无菌生产企业检查阶段)实施专项检查,突出重点,覆盖全面。温州局结合辖区日常监管计划,按照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现场查验企业原辅材料验证情况以及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衢州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内仅有的一家重点企业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全面系统检查,严肃指出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湖州、金华局主要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现状进行检查,核实部分企业停产的原因及企业目前实际情况。丽水、舟山虽无重点生产企业,但两市局仍紧密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二类生产企业在企业人员资质、原材料采购、过程控制、检验仪器设备配备、产品包装标识等质量管理方面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
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对全省82家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的61家实施了现场检查,其中市局直接组织检查的企业39家,县级局实施检查的企业22家。现场检查过程中对25家企业提出整改要求,1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未实施现场检查的21家企业中,3家申请注销,9家停产,另外9家企业上半年已实施过质量体系考核或去年10月以来已实施过系统检查。此外,有关市局还对拟新增列入省重点监管生产企业中的其中5家企业实施了现场检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原材料采购环节。
1、部分产品原辅材料使用安全性难以保证。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生产企业采购的部分原辅材料如二甲硅油,医用输液器、注射器所用聚乙烯聚丙烯专用料,未能按照技术标准所确定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进货检验,且对原辅材料供方的资质证明文件、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评价内容不明确。血液过滤器具生产所需滤网的供方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条件或资质。硅橡胶植入产品生产企业进货验证时未对重要原材料采取任何安全性评价。
2、原材料进货检验流于形式,外购外协件采购和验证记录不全。部分企业因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而频繁调整供应商,却未能按照合格供方评定程序进行评审并及时列为合格供方目录。一些企业不能提供辅料的采购清单和验证记录,采购的辅料甚至没有产品标识,制定的进货检验规程缺乏针对性,仅注重形式上的查验,缺少具体安全性指标的验证。重要原辅材料供货方及外协单位,未能按照质量协议所依据的检验标准和合格供方评价标准对企业生产环境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年度评价,相关资质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如部分一次性使用贮血滤血器、血浆分离杯生产企业,其产品外壳委托给无洁净生产条件的外协单位加工,产品卫生条件和初始污染菌难以控制,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生产过程控制环节。
1、生产质量过程控制不到位。部分企业对生产设备运行的工艺参数记录不详细,少数企业还存在涂改批生产记录、生产过程流程卡记录不真实的现象。企业制订的过程检验规程缺乏操作性,部分过程检验执行依据与实际操作要求不一致。大部分输液(血)器企业尚未完全执行新的国家标准要求,透析纸包装设备的生产商不能及时供货、部分检测项目企业无法自检、出厂检验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
2、生产工艺用水管理不规范,清洗工艺的有效性评价不到位。部分企业未能依据2005版《药典》要求对纯化水水质进行检测,个别企业甚至未对生产工艺用水进行定期监测。采用二级反渗透方式制备生产注射用水是否符合2005版《药典》要求,企业心中无数。另外,一些血液过滤装置生产企业委托外协单位生产的塑料壳体、滤网采用纯化水或注射用水进行清洗烘干以满足产品卫生要求,但注塑件是否可采用清洗工艺来控制产品初始污染菌、是否影响产品的其他安全性能,企业未进行任何验证。
3、洁净车间管理不到位,未能完全满足《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要求。一些企业委托不具备洁净车间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建造洁净车间,存在区间布局不合理、人流物流走向交叉、回风口被遮挡、中转库过度拥挤、应急通道被占用、部分车间温湿度达不到洁净度控制要求等情况。部分企业新扩建的10万级洁净区域未经监测就投入生产,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表未定期校验,洁净车间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动态监测,个别企业还存在伪造原始监测数据的情况。
   (三)产品检验环节。
1、检验设备不全、测试设备(包括试剂)有效状态不清。部分企业配备的检验设备未定期校验,缺少计量鉴定合格证书;检测试剂的采购验证及贮存使用管理不规范,存在使用过期试剂和未按规定条件贮存的现象。一些企业甚至不能提供与检验项目所需的试剂及必要的器具清单,出厂检验项目未能覆盖产品标准的要求,委托检验项目未送检。
2、产品检验和检验记录不规范。部分企业出具检验报告没有原始记录,量化的性能指标缺乏具体测试数据或计算过程。检验记录不规范,记录随意涂改、检验人员未签名或代签名的现象比较普遍。个别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甚至存在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行为。一些企业在出厂检验时没有对同一批次、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将不同生产批次的产品混为一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报告不能反映所有规格型号产品的质量状况。无菌检验未作阳性对照,制备液的制取不规范,细菌、霉菌培养的样品数和时间不足。大部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无菌检验没有执行GB/T14233.2-2005标准要求。
3、检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检验能力有待加强。有些企业缺乏必要的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就上岗,对检验项目、检验规程、检验试验仪器的使用一知半解,难以承担产品质量检验职责。检验人员的业务素养、专业知识、质量意识、实际操作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企业对全面贯彻执行GB9706.1-1995和一次性输液(血)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认识不到位,存在“拖、等、看”等消极观望心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市局应按照《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要求,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计划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加强对重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针对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尤其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薄弱环节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加强后续跟踪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屡教不改或无故拖延整改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二)根据企业自查自纠反映的突出问题,结合近三年的日常监管情况,对有投诉举报、监督抽验不合格、申报注册时弄虚作假、年度诚信评定为C级以下或警示、2006年新领取产品注册证、新补充列入省重点监控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实施针对性的现场核查,了解企业自查自纠的真实性,并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已纳入省重点监管但尚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需掌握其产品注册申报进程和动态情况。
(三)严格按照《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骨科内固定器械、生物蛋白胶、同种异体骨等特殊产品生产企业检查的专门要求,对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做好国家局组织现场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对委托生产或受委托生产企业的情况应全面掌握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现状,查清委托或受委托生产的区域形式(境外委托境内、境内委托境外、省内委托、跨省委托等)、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委托生产的监管记录,找出委托生产形式面临的监管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监管建议和意见。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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