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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填报注册药品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53.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填报注册药品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药品注册处 时间:2009-03-05 00:00 字体:[ ]

浙食药监办发〔2009〕10号

各药品、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药品研究机构:
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和维护企业注册药品数据库的通知》(浙食药监办发〔2008〕46号)要求,各单位正在开展注册药品数据录入工作。近日,我局走访了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对企业反映数据填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对系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进。为帮助企业更完整、准确填报数据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录入数据的时间
鉴于填报注册药品数据库工作量大,为确保录入数据质量,将企业首次录入时间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
二、补充填报说明
我局对数据录入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研究整理,形成《〈注册药品数据填报说明〉补充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执行。
三、数据库填报培训
为帮助企业熟练掌握数据库系统,准确录入数据,我局决定举办一期答疑培训班,由省局药品注册处、信息中心现场演示,解答问题。请有问题需要现场解答的企业派人参加;没有问题或经电话咨询就能解决问题的企业,可不参加。
(一)时间:2009年3月12日,下午13:30―17:00,分两场进行。第一场:13:30―15:15,温州、丽水、台州、金华、衢州的企业参加。第二场:15:15―17:00,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的企业参加。不需提前报名,当日13:00开始现场签到。
(二)培训形式:现场轮番演示,轮番解答问题。在培训时间内,看完演示并解决问题的,可提前离场。
(三)地点:杭州之江饭店,主楼五楼多功能厅,杭州市莫干山路188号,电话:0571-88066888总机转
(四)费用:培训费、会场费均由我局承担。代表来回交通、食、宿由企业自行解决,会议不作安排。如需在之江饭店住宿的,说明是参加省局会议的,可享受优惠折扣价。
四、工作要求
(一)数据库信息安全问题。我局已对数据库信息安全采取了有力的保障措施,除了设系统管理员、系统防火墙外,还实行分层管理模式,其中:处方和生产工艺由企业加密管理,监管部门的界面上不显示这两项内容,因监管需要,也只能到企业现场解密查阅。
为确保处方、工艺核心技术的保密,允许增加以下保密措施:对需要特别保密的工艺、处方,工艺中的关键试剂和参数,处方中的关键辅料,可以用代码表示。代码由企业保管,因监管需要,监管部门到企业现场解密查阅,企业应当配合提供。其它因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信息,由企业向省局报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允许加密。各企业要加强对数据库密码的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安全。
(二)提高对数据库的认识。通过建立注册药品数据库,实现注册药品数据资源共享,不仅有利于提高全省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也必将促进各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尤其是增强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各企业要予以高度重视,克服首次输入过程中的困难,充分管理好、运用好这个平台,为企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市局要加强对所辖企业的指导和督促,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熟练运用数据库,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各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如遇系统输入方面的问题,请与省局信息中心王刚联系,电话:0571-88903259;如遇药品注册业务方面的问题,请与省局药品注册处李洁、朱子明联系,电话:0571-88903340、88903337。也可以发送邮件到:88903259@163.com。

附件:《〈注册药品数据填报说明〉补充说明》

  二○○九年三月三日
抄送: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注册药品数据填报说明》补充说明
1、以药品、辅料的“批准文号”为填报单位,不同的批准文号分开填报。
2、原省药政管理局审批的,审批单位选填省卫生厅。
3、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等附件填报日期,填写上传日期,不需填审批日期。
4、批准文号有效期项,由于再注册工作尚未开展,目前批准文号已过期的,仍按已过期的截止日期填写。
5、原辅料药包材来源:制剂品种应填写所有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提取物、药包材的来源。有多个来源的,都要填报;中成药的“中药材”和化学原料药的“原料”不需填报,但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要填报。其中“药用辅料”是指处方中所列的辅料,“药包材”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 [药品说明书] 和[包装标签],已上市的药品,按上市实样扫描录入;未上市药品,可以是word、或设计样稿或批复件扫描录入。
7、注册批件及补充申请信息
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只要在[补充申请事项栏]内填写“申请事项、审批结论、批件号、批准日期”,不需扫描《药品补充申请表》,其中“申请事项”应表述变更的内容,“批件号”可填写“受理号”,“批准日期”填写“受理日期”。
8、长期未生产的品种,或者审批后未生产的品种,可按原批准的内容填报。包装、标签、工艺等如需按新法规变更的,今后可在生产前再报补充申请。
9、附件信息中的“质量标准”,是《中国药典》标准的,可以不录入,其它药品标准均需扫描录入。
10、企业药品注册专员,可以填报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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