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资格确定工作,各市局应尽快将《办法》告知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求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办法》要求,于5月1日前提出申请。各市、县局应于6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将通过现场检查企业名单汇总后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市局统一汇总)。省局审核后公布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于6月30日前到省局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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