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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补充申请注册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52.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补充申请注册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药品注册处 时间:2009-03-30 00:00 字体:[ ]

                              浙食药监注〔2009〕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确保上市药品的变更均经过科学、合理的研究验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省局决定对延长药品有效期、变更制剂的原料药产地以及因整体并购变更生产场地等变更事项的药品补充申请,在原有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增加相关的研究验证资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要求,对变更进行研究验证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药品有效期一般需采用至少3批生产规模产品按照产品上市注册时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进行考察,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也可采用中试规模产品进行稳定性试验。稳定性试验应考虑产品销售区域的特定气候对产品的影响。延长药品有效期应不超过稳定性长期留样试验已完成的时间。药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1。
       二、企业因整体并购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应按原注册工艺生产。整体并购外省企业移至我省生产的,我局向原生产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药品批准文号真实性后,办理药品批准文件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变更。省内企业整体并购的,直接向省局办理药品批准文件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变更。如变更生产场地后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影响药品质量的,还应按变更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申报补充申请。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2。
        三、变更或增加制剂的原料药产地,变更前后原料药的关键理化性质(如晶型等)应保持一致。变更原料药产地后,制剂质量不得发生变化,药物溶出/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应保持一致,不应出现原料药中的杂质和原制剂降解产物以外的新的杂质,稳定性不得较原制剂降低。如变更原料药产地后制剂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应同时按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申报补充申请。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3。
         四、其他变更的补充申请也应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做相应研究,并将研究情况整理上报。
         各市局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对变更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验证和评估。

附件:
1、延长药品有效期申报资料要求.doc 
2、企业整体并购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申报资料要求.doc

3、变更或增加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申报资料要求.doc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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