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药品注册处 | 时间:2009-04-08 00:00 | 字体:[ 大 中 小 ] |
浙食药监注〔2009〕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饮片监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制定了虎耳草、祖司麻、雪莲花、焦六神曲、炒建曲、毛冬青等6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见附件1),并对玉竹、枸橘、升麻、防风、大腹皮、陈皮、荆芥、无花果等8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修订(见附件2),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玉竹等修订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列修订的内容,与《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05年版)一并执行。
附件:1 、虎耳草等6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2、 玉竹等8个修订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附件1:虎耳草等6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doc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药品审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