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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46.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
来源: 药品注册与监测评估处 时间:2010-07-16 15:46 字体:[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地域范围的请示》(浙食药监注〔2009〕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将中药材、中药饮片粉末等制成袋泡茶等剂型,并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不能按中药饮片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特此函复


二〇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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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11-10 13:43: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