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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41.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来源: 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2010-12-15 00:00 字体:[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浙药监市〔2002124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3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加快我省药品连锁经营发展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快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要制订有关政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的扩张和发展。对省局制订的有关推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上下一致,贯彻落实。

二、鼓励发展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应通过联合、兼并、改制、改造组建大中型连锁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迁址或新开办连锁门店不应受距离限制。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地址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地址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5000-20000万元的零售连锁企业。

三、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区连锁经营。连锁企业跨区申请开办连锁门店(包括在各县开办门店),由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批、发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申请开办跨区药品连锁经营的企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请跨区开办连锁门店的受理结果应书面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要加快GSP实施进程,各市要加强连锁企业实施GSP的监督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9)要求,在规定时间通过GSP认证,鼓励企业提前申请GSP认证。对本市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其门店迁址或新开办连锁门店的在本市范围内不应受距离限制,暂时不能实行的可进行试点。

五、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跨省开办连锁企业(包括门店),在不超过必须进行GSP认证期限内,不影响跨省连锁经营的申请,超过必须认证期限的,没有取得GSP认证的不得申请跨省开办连锁企业。跨省申请开办连锁企业总部由省局审批并发证,连锁门店由市局受理、审批并发证。跨省试点企业开设门店数量不足时,允许该企业委托当地取得GSP认证或质量管理规范的一家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为其门店配送药品,委托与受委托企业或变更受委托企业应报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重点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直营连锁门店。直营连锁门店要按连锁总部的要求,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标识字号、统一经营管理。

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特许连锁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特许连锁门店,必须经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为保证所经营药品安全有效,特许连锁门店应100%的向连锁总部购进药品,若发现从其他渠道进货的应取消特许连锁资格。特许连锁门店是以独立身份加入的加盟店,在人事、财务上可保留自主性,在经营管理及质量管理上与总部高度统一。连锁总部应对加盟店经营业务和质量管理加强指导和控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

八、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零售连锁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在母公司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零售连锁企业制订的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母公司办理。药品配送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双方承担相同责任。

九、鼓励新办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者应制定完整的企业组建方案和发展计划,并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保障配送中心、门店顺利建设。方案和计划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切实可行。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3-6个月内必须申请GSP认证。

    十、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市场监督  药品  管理  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2 年5 月3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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