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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41.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2010-12-15 00:00 字体:[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

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药监市〔2002137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两年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贯彻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学习药品分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切实加强对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宣传发动和人员培训,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和全省总体推进目标,采取先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做法,分步推进和规范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到2001年底,全省有406家药品零售企业成为“浙江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合格药店(以下简称“合格药店”)。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地要认真学习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切实加强对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市、区)局的作用,做到市县联动,加快推进步伐。要把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作为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争创“五个一流”的主要工作来抓,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进度,加快推进。根据全国会议精神,我局确定药品分类管理进度,2002年底以前,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2003年底以前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2004年底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销售处方药。各市要加快步伐,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辖区内零售药店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尤其要加快县级药店的推进速度,今年各市要在每个县开展药品分类管理,确保每个县都有药品分类管理“合格药店”。

三、结合实际,调整计划。今年全省力争有25-30%的零售药店(包括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成为“合格药店”。各市县要根据全省这一目标,结合实际,重新调整推进计划,排出进度表,力争提前按质、按量完成本地区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任务,各市局调整的推进计划请于 730日前 报我局市场监督处。对计划执行情况要按季度进行检查,没有按时完成的要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改进,防止拖沓现象,影响全省进度。

、点面结合、扩大数量。各市要勇于实践,在继续做好“合格药店”认定的同时,积极探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零售药店的新路子,带动更多的企业开展药品分类管理。从 200271日起 ,暂时达不到《浙江省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验收标准》的零售药店,且具有1名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零售药店,都要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这些药店要在今年底以前按照标准先做好药品分柜摆放,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

五、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各市要在10月前开展药品分类管理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一是辖区内药店是否执行单轨制处方药必 须凭 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没有药师的药店是否经营单轨制处方药,对违规的零售药店要予以查处;二是已成为“合格药店”的零售企业驻店药师是否在岗、是否落实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分类管理标识是否规范、各项记录是否完整等,对为违反管理规定的“合格药店”,要令其整改,严重违规的取消其“合格药店”资格,并将名单报省局。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市场监督  许可证  管理  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2 年6 月13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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