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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3:40.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来源: 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2010-12-24 00:00 字体:[ ]

  

 
 
 
为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程序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向省局提出重新换发新证申请。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网站除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5年来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有关情况及自查表(见附件1);
(四)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的意见(附件2)。
三、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填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四、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告知辖区内的持证网站办理换证手续;对提出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应在其申请后到现场检查网站有关情况并签署是否同意换证的意见(附件2);对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网站,省局将在政务网站上公示予以注销。 
五、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械信息和销售假劣药械的严重违法行为。
 
附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换证自查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换证现场检查表
 
               
 
 
 
 
 
 
 
 
 
 
 
 
 
 
 
 
 
 
 
 
 
 
 
 
 
 
 
 
 

主题词:药品安全 互联网 换证 通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1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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