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补充说明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5月16日
下发了《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通知》(浙食药监传
〔2012〕19号
)。现就有关要求做如下说明:
一、企业承诺时应包括2012年4月30日前上市销售的胶囊剂批次总数、自检情况、保证质量合格拟不重复自检的胶囊剂批次数等。
二、各市局应汇总本地区企业情况,一并填写《不重复自检企业情况汇总表》;填表时,对需自检总批次数不等于已自检批次数与拟不重复自检批次数之和的情况,需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三、各市局汇总本市材料后邮寄至省局。
联系人:徐超,电话:0571-88903235,邮箱:xuchao@ustc.edu。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
〇
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