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药监注函(2012)第09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用辅料注册及执行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局将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目录由国家局公布,具体实施待国家局公布目录后定。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食药监注函[2010]168号)的规定,药用辅料暂不进行再注册,其批准文号继续有效。
三、原我省颁发的药用辅料注册证中执行《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如《中国药典》2010年版药用辅料部分未收载,但药品部分有收载,应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的药品标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2012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