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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2:55.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药品安全监管处 时间:2018-01-05 00:00 字体:[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要尽快通知辖区内中成药生产企业按照《通知》及国家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的要求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细描述涉及的产品、批次,及时整改并记录,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市局。市局整理汇总后千8月30日前报送省局

二、各市局要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结合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工作和辖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并按《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在9月底之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中成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我省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使用中药提取物各案、生产中药提取物备案情况详见附件)。加大对中成药生产品种多、产量大的企业,提取物生产或使用量大的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关注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制剂品种,药材价格系福大产品成本高、招标采购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市场竞争大、可能存在价格倒挂的品种(如板蓝根颗粒、营香正气水、胃康宁胶等)。10月25日前,各市局要按《通知》规定内容,形成专项检查总结,与所有企业的检查报告一并报送省局。省局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三、各市局要结合近几年中药提取物专项整治、银杏叶提取物专项整治工作,举一反三,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蕨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造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上报省局收回证书。

联系人:冯晨通,联系电话:0571-88903352、88903273(传真),E-mail:fengchentong1980@163.com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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