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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13:42:55.0信息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
来源: 药品流通监管处 时间:2018-01-09 00:00 字体:[ ]

一、认真履职,严格疫苗储运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督促相关企业、单位严格落实《通知》关于规范疫苗储运管理的各项要求。各疫苗生产、配送、区域仓储企业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建立疫苗全过程追溯体系,切实加强效期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严格疫苗储运信息报送

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将疫苗储运配送信息及资料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通知》要求,在政务网站上公开疫苗储运配送信息(发布范本见附件)。各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落实专门处室和人员,及时关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公开信息,重点关注疫苗品种、配送地址、区域仓储地址、委托配送和区域储存合同有效期等内容,并按职责分工做好属地监管工作。

三、强化监管,严格疫苗流通督查检查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发(2017)42号)和《通知》要求,加强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监管力度,切实落实疫苗全过程检查责任,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通知》要求,将本省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范围,组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对省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公开检查结果。

(三)疫苗干线运输监督检查由疫苗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监督检查由储存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紧密配合,密切协作,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疫苗流通和使用信息,认真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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