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 时间:2020-04-02 16:41 | 字体:[ 大 中 小 ]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18 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局要及时掌握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后续纳入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纳入专项检查,确保不遗漏品种。 2.有关市局要切实抓好集采中标企业中选药品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和缺陷的整改落实,确保闭环管理。
3.各市局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认真自查,6月 15 日前将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企业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报省局;10 月 1 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报省局。
联系人:翁晓明,电话:0571-88903352。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 年3月30日